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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
[来源:本站 | 作者:原创 | 日期:2013年1月29日 | 浏览9077 次] 字体:[ ]
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
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,相关税
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?
★ 在线专家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
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
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
告2011 年第47 号)规定,自2011 年9 月1 日起,纳
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
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,凡属于增
值税应税货物的,应按照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
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
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9 号)第二条有关规定,
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凡属于不动产的,应按照《营业税
暂行条例》“销售不动产”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。
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
售额,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核
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。